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具体表现和相应处理措施如下:
一、学术不端行为的表现
1.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包括抄袭他人论文的论点、论据、数据、图表、概念等,或直接照搬他人作品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也可以是通过改头换面等方式间接剽窃他人成果。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对他人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擅自修改、歪曲,使其失去原有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不以实际观察和试验中取得的真实数据为依据,伪造虚假的观察与实验结果、文献资料等,或编造根本不存在的研究成果。
4.不当署名: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5.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论文发表情况等信息。
6.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通过金钱交易等方式购买论文,或请他人代写论文,以及为他人提供代写服务。
7.其他学术不端行为: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其他行为,如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等。
二、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1.对责任人的处理:高等学校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通报批评;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辞退或解聘等处理。同时,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2.对学生的处理: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3.其他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以追回相关利益或取消相应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