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文件
校学位字〔2009〕3号
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 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教高[2009]5号)要求,结合我校办学实际,现对《安徽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修订内容主要是在自考类学生申请学位的外语水平及申请年限上作了调整,自考类学生申请学士学位须参加由省教育厅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且成绩合格,申请时间由毕业后两年调整为一年,且只有一次机会;另将函授类学生申请学位的课程平均成绩由75分调整为70分,由两门以上课程补考不授学位调整为四门以上课程补考不授学位。现将安徽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细则》的施行时间为2009年6月1日,但考虑到成人教育学生的切身利益,经与省教育厅学位委员会协商,09年6月及以前毕业的自考类学生学位申请仍按照修订前的条件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要利用本次修订机会,向广大成人教育学生积极宣传,保证每一位成教学生都能了解成人学士学位评审的程序和条件。
特此通知。
安徽师范大学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安徽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012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教高[2009]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授予对象
经教育部批准备案、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种办学形式(含脱产、业余、函授、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等)培养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授予机构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术水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的要求执行,即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申请时间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当贯彻“择优授予”的原则。学位申请者必须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的一年内,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学位申请(只有一次申请学位的机会)。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脱产、业余、函授类
1、在学习期间,无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
2、在学习期间,未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3、在学习期间,未受到所在单位行政处分;
4、未因学业原因受到留、降级学籍处理;
5、在学期间未出现累计有四门以上课程经补考后及格;
6、在学期间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总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7、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
8、参加由省教育厅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成绩合格;
9、参加本校组织的两门专业主干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二)自学考试类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
3、参加由省教育厅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成绩合格;
4、高等教育师范类自学考试还须参加本校组织的两门专业主干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六条 工作程序
(一)凡符合申请条件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对照条件向校学士学位办公室提出择优推荐者名单,同时提交思想政治表现及全部课程的考试考核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本科毕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英语合格证等相关档案材料。
(二)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对申请者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将相关材料交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审。
(三)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将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审认定合格的申请者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经审批通过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学位申请者和推荐部门在申请、推荐、受理、审核、授予过程中,凡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严肃处理,直至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09年6月1日开始施行。原《安徽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及有关成人学位授予文件同时废止执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士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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